以下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后,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支队已依法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,现予公告送达。
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,被处罚人可以到我支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,逾期即视为送达。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,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60日内依法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特此公告
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
2024年8月9日
附:交通违法行为人名单